第三條(89.12.27.修正)https://thebasicanswers.com/388/?show=388#q388
統一發票於每單月之二十五日,就前期之統一發票,開出特獎一個及其他各獎三至十組之中獎號碼,其獎別及獎金如左:
一、特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其他各獎:
(一)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八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二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七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七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萬元。
(三)三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六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六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萬元。
(四)四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五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五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四千元。
(五)五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四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四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一千元。
(六)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末三位數號碼與中獎號碼之末三位完全相同者,獎金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開出之中獎號碼,除特獎外,其他各獎之組數,由專責單位於首期開獎前公布之。遇有變動時亦同。
每期中獎之統一發票號碼及領獎期限,應於開獎之次日,刊登新聞紙公告通知。
第八條(93.4.22.修正)
中獎人應於開獎日之次月六日起三個月內,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領獎。
第九條
中獎人領獎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中獎統一發票收執聯,向當地代發獎金單位洽填收據領獎。
第十一條(96.10.17.修正)
下列各款統一發票收執聯,不適用本辦法給獎之規定:
一、未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統一發票專用印章者。
二、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者。但經開立發票之營利事業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確屬相符經查明無訛者,不在此限。
三、載明之買受人經塗改者。
四、已註明作廢者。
五、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規定之零稅率者。
六、依規定按日彙開者。
七、漏開短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補開者。
八、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
九、逾規定領獎期限未經領取獎金者。
十、適用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規定申請退稅者。
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 consectetur adipiscing elit,
sed do eiusmod tempor incididunt ut labore et dolore magna aliqua. Ut enim ad minim veniam,
quis nostrud exercitation ullamco laboris nisi ut aliquip ex ea commodo consequat. Duis aute irure dolor
in reprehenderit in voluptate velit esse cillum dolore eu fugiat.
SHOW ANS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