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真品平行輸入(俗稱水貨商品),乃係指非由授權代理商之貿易商,自國外輸入原廠或其在國外合法授權生產之商品進口販賣而言,亦即一般所稱之水貨。此種情形究竟有無違法,特別是著作權法在此次九十三年八月二+四日修正通過後,真品平行輸入著作物是否違反著作權法問題,值得特別加以注意。
(一)商標法:
依照目前通說及實務見解,均普遍認為真正商品之平行輸入,其商品之品質若與商標使用權人行銷之同一商品之品質相同,且無引起消費者混同、誤認之虞者,對商標權人之營業信譽及消費者之利益應無損害,並可防止商標權人獨占市場進而達到控制商品價格。因此,為促進商品價格之競爭,而使消費者在選購同一商品時,有選擇之機會,並享受廠商自由競爭之利益。因在,在此一範圍內應認為不構成侵害商標權。
且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因此,真品平行輸入在商標法規定上及實務上並不認為會構成違反商標法。
(二)專利法:
現行專利法第57條第1項第6款以及第第125條第1項第6款規定:「專利權人所製造或經其同意製造之專利物品販賣後,使用或再販賣物品者」為專利權之效力所不及,又「上述製造,販賣不以國內為限。」
因此,專利法並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
(三)公平交易法:
平行輸入業者若無故意使消費者誤以為其所販賣之商品係代理商所進口之商品(例如:在商品陳列架明白標明"平行輸入”),即不違反公平交易法。倘若平行輸入業者以積極的行為將商品之來源、內容或業者之地址、名稱故意加以模糊或於廣告上故意混淆消費者,使其誤以為係代理商所進口之真品;即所謂的搭便車(free ride),利用代理商投資大量廣告促銷努力打下的基礎,坐享其成。此種行為即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之「不實廣告」或構成第24條「顯失公平之行為」。
(四)著作權法:
九十三年九月著作權法修正後,仍維持九十二年修正所新採之真品平行輸入除罪化,違反者僅負民事責任,而無刑事責任。但對於輸入後的出售及出租,除了應負民事責任外,出售或其他移轉所有權行為,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處罰,出租者則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至於,出借行為則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其出售、出租或出借之著作物若為平行輸入之光碟者,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罰。又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揚而意圖出售、出租或出借等散布目的,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則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
環球商務法律事務所
張秋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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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水貨比較便宜,一般來說是因為這些貨品是由水貨商自行從外國攜回,沒有經過通關手續,也沒有代理商從中間獲利之故,所以很多人會愛買水貨,特別是那種不用售後服務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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